继承|中美跨境法定继承:动产与不动产准据法如何适用?

摘要

当被继承人国籍、经常居所地、遗产所在地分属不同法域时,跨境无遗嘱(法定)继承遵循区别制核心规则: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确定准据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文以“中国籍被继承人,长期居住美国,境内持有房产、美国持有房产及美股证券账户,无遗嘱”为典型案例,逐项拆解不同类别资产的继承准据法,厘清常见误区,并附完整法规依据与实务操作指引。


一、基础案情

  • 被继承人:中国国籍,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美国某州(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
  • 遗产构成:
    • 中国境内一套住宅(不动产);美国某州境内房产(不动产);
    • 美国境内动产:美股证券账户权益、美国银行存款债权。
  • 继承状态:被继承人去世前未订立任何遗嘱或信托文件,适用法定继承(无遗嘱继承)。

法律核心规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该条文是我国法院及涉外公证机构处理涉外法定继承案件的冲突规范,采用“区别制”,将遗产按性质切割,分别锁定准据法。


二、分项遗产法律适用分析

(一)中国境内房产(不动产):适用中国法律(《民法典》法定继承)

  1. 准据法确定​
    不动产法定继承,不动产所在地在中国,直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中国法律。该连结点的确定与被继承人国籍、海外经常居所地无关,亦不转移适用外国法。
  2. 实体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同时,需先依第1153条进行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析出配偶一半份额后,剩余部分为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配。
  3. 实务操作​
    国内不动产过户一般有两种路径:
    1. 继承公证+登记:全体继承人向公证机构申请继承权公证,持公证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转移登记;
    2. 诉讼/调解确认:继承人之间对份额有争议时,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或调解,凭生效法律文书过户。

税务提示:法定继承人继承不动产,免征契税;需缴纳不动产登记费、公证费等。中国目前未开征遗产税。

(二)美国境内房产(不动产):适用房产所在美国州法律

  1. 准据法确定​
    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该房产坐落于美国某一州,即适用该州的无遗嘱继承实体法,不适用被继承人经常居所地其他州法律,也不直接适用中国法。
  2. 美国法实体规则要点​
    美国各州继承规则差异显著,主要分为两大体系:
    1. 社区财产州(如加利福尼亚、德克萨斯、亚利桑那、内华达、华盛顿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夫妻各占50%。无遗嘱继承时,先确认财产性质(社区财产或单独财产),配偶在可继承权益中的份额依州法分配(如加州《遗嘱检验法》第6401条)。
    2. 普通法州(如纽约、佛罗里达等绝大多数州):财产归属按单独所有、共同持有等区分,无遗嘱继承按州制定法固定顺位分配(通常配偶与子女/父母按比例分配)。

注意:产权持有形式(如Joint Tenanc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可能使房产直接转移给生存共有人,不进入遗产分配。

  • 程序要求​
    美国境内不动产继承通常需在该州遗嘱检验法院(Probate Court)启动遗产管理程序(probate或小型遗产程序),清理债务、税后分配产权。非probate资产(如生前信托持有)按约定直接转移。

(三)美股账户、美国银行存款(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美国该州)法律

  1. 准据法确定​
    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被继承人长期居住美国某州,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该州,因此美股、银行存款这类动产遗产,适用该州的无遗嘱继承实体法。
  2. 资产性质与特殊规则​
    1. 美股账户:属于无形动产(in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其权益分配通常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州法。但经纪商可能依据账户协议中的“死亡受益人指定”(TOD)直接转移,不进入遗产。
    2. 银行存款:存款债权依银行关系处理,如有POD(Payable on Death)指定则直接支付给指定人;否则纳入遗产,由遗产管理人分配。

连结点澄清:中国冲突规范指向的是美国州实体继承法,而非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该文件仅为美国国际私法学理参考,不是继承实体法)。

  • 美国国内冲突法背景​
    传统普通法规则下,跨州动产无遗嘱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州法。中国程序中,经识别后直接适用经查明的经常居所地州实体法,不再层转。

三、关键澄清与实务风险提示

1. 准据法适用不依赖于国籍

本案被继承人保留中国国籍,但动产继承适用经常居所地法(美国州法),而非中国法。认为“中国人就全部遗产适用中国法”,这是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连结点的误解——该条以“经常居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连结点,国籍并非法定继承的连结点。

2. 多法域并行,非“统一适用一国法律”

跨境继承不是“全部遗产统一适用一国法律”,而是按资产性质与所在地切割:

  • 中国房产 → 中国《民法典》;
  • 美国房产 → 美国房产所在州法;
  • 美股/存款 → 美国经常居所地州法。
    三套规则独立判断,继承人范围、继承份额可能不同,需分别主张。

3. 文书跨境流转与公证认证

继承人在两国分别办理遗产确权时,一国出具的继承权裁判文书、亲属关系证明等,如需在另一国使用,需完成公证+领事认证(或海牙认证)。中美之间无继承判决自动承认条约,两地程序需分别启动。

4. 税务独立评估

法律适用(谁有权继承)与遗产税(继承成本)是两套独立体系:

  • 美国侧:美国境内资产可能触发联邦遗产税申报义务;非美籍非居民外国人(NRA)仅就美国境内特定资产纳税。各州可能有继承税或遗产税。
  • 中国侧:无遗产税;境内不动产过户免征契税,但涉及外汇资金调回时需办理个人财产转移购付汇登记。

5. 外国法查明义务

在中国诉讼或公证程序中,当事人需提供美国相关州的无遗嘱继承实体法文本及法律意见(通常由境外律师出具,在我们过往的办案经验中,法官也采纳了我们的相关相关法律意见),并经翻译、认证。法院亦可依职权查明。


四、法条索引汇总

  1. 中国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排除反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顺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2. 美国法(实体法示例)​
    1. 各州《遗嘱检验法》(Probate Code)或《遗产法》(Estates Code)中的无遗嘱继承章节。
    2. 社区财产州相关家庭法/财产法。
    3. 注: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仅为冲突法学理文件,不直接作为继承准据法引用。 

五、结语

跨境无遗嘱继承案件,核心在于准确识别资产性质、锁定连结点、查明并适用正确的外国实体法。本案典型结构下,继承人需同时面对中国《民法典》与美国多州继承法的平行适用,务必提前规划证据链(死亡证明、经常居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并委托具备跨境家事经验的专业律师与公证机构协同处理,以避免程序反复与权益损失。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跨境继承涉及复杂的事实认定与法域冲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跨境家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