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目汇集涉外结婚与离婚常见家事法律问题,由李佩璇律师家事法律团队收集整理。
涉外结婚离婚常见问题汇总
财产性质判断适用准据法,会同时涉及国内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房产所在地法律。
- 从中国法:婚前个人出资购置,一般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产生租金、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收益;
- 财产所在地法律可能有不同认定,部分法域强制婚内共有。
可以。 外籍被告经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但法院会谨慎审查感情破裂证据;财产分割、抚养权证据不足的部分,法院有可能本次暂不处理。
分两种情况:
1.国内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登记完成才生效,签协议不等于离婚;
2.双方在境外签署的离婚协议:不能直接在中国产生离婚效力,只能作为证据;想要国内认可婚姻解除,要么国内登记(符合条件),要么法院诉讼 / 承认外国判决。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 年 7 月 5 日通过,2020 年 12 月 23 日修正)第二条的规定,外国离婚判决书,在中国法院申请承认时,法院只审查和裁定承认婚姻关系解除这一部分,对国外判决关于房产分割、银行存款归属等财产分割内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内容,国内法院不审查、不承认、不强制执行。
2.截至2026年9月,中国与法国等约34国有缔结生效的双边《民事/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条约条文包含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法院判决(含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类裁判)。即使在条约国名单内,不动产物权(房产等),仍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境内的不动产,条约并不保证直接过户,法院依然会审查我国的公共政策和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 年 7 月 5 日通过,2020 年 12 月 23 日修正)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因此,只有婚姻关系的判决内容(如婚姻关系解除)可以申请中国国内法院的承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法释[2022]11号)第13、14条(双方都是华侨、已经定居国外)
第13条: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向国内婚姻缔结地/一方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第14条;国外结婚、定居国外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向一方原住所地/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不能协议离婚,只能向中国国内法院起诉离婚。境外结婚证需要做公证,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按条约做海牙认证),附中文部译,提交法院作为婚姻关系证据。法院审查婚姻真实性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依法判决。
离婚案件有特殊性,可根据案件情况,通过涉外委托、线上开庭等方式处理,具体需要结合案情评估。
境外婚姻登记文书,需要完成公证认证,才能在国内法院作为证据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