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公证(涉外委托卖房、诉讼)有什么注意事项?

  1. 委托人必须本人到场公证;如果人在境外,在当地公证员 / 中国使领馆办理委托书公证;
  2. 委托事项要写完整:房产地址、权限(代收房款、过户、和解等),不要写 “全权委托”(法律上全权委托不等于所有权限,容易产生争议);
  3. 委托书有效期建议写明;
  4. 境外出具的委托书拿回中国内地使用,若出具国是海牙公约缔约国,办当地公证+该国附加证明书即可,不再办中国使领馆领事认证;若出具国是非海牙国,需办公证+该国外交认证+中国使领馆领事认证。最终以国内用文机构(房管局/法院/银行/工商)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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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璇律师

李佩璇 律师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涉外家事法律业务负责人,带领团队专注跨境继承、涉外离婚、境外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跨境资产规划、公证认证等业务,服务全球海外华人。

Lawyer Li Peixuan, Partner at Tahota Law Firm (Beijing), focusing on cross-border family law matters.